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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規則(試行)
    發布時間:2016-06-27 15:20:2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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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主體與客體

    第三章  受理處置申請

    第四章 發布處置信息

    第五章 登記競買人

    第六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七章  結算交易價款

    第八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九章 保證金處置

    第十章 資產處置中止與終結

    第十一章  資產處置交易行為規范

    第十二章  資產處置交易糾紛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行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產交易秩序,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資[2007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和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主體(以下統稱:“委托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中心發布資產處置信息,公開掛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原則上應按受理處置申請、發布處置信息、登記競買人、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價款、出具交易憑證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交易主體與客體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主體包括委托方、競買人和受讓方。委托方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競買人是指申請參加競買處置資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讓方是指依法購得處置資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客體是指資產處置交易標的物,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轉讓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處置權限有爭議或已設置凍結、扣押、抵押的;批準程序不完善或越權批準的;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進入中心交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受理處置申請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委托處置交易之前應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審議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委托進行評估(根據資產狀況和審批部門要求)等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進場交易時,委托方應與中心簽訂資產處置轉讓委托合同,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中心接到委托方的處置申請后,對委托方的資格、處置行為的合規性、交易標的歸屬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審查,符合交易條件的中心予以受理,與委托方簽訂資產處置委托合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處置公告前進行資產處置信息內容備案的項目,由委托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中心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處置資產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

    第十五條   委托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六條   資產處置公告應當對處置資產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處置資產的名稱及資產情況;

    (二)處置資產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三)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評估報告的備案或者核準情況;

    (四)公告期限;

    (五)交易方式;

    (六)交納保證金的時間、金額。

    第十七條   委托方和中心可以根據處置資產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相關資質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八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九條   委托方可以在資產處置公告中提出交納保證金的要求。保證金的設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的原則。主要用于產權交易主體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承諾,并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損失的經濟保證。

    第二十條   遞交的保證金,一般應為轉讓標的評估值或轉讓價格的10%--25%,最低不應低于1000元。

    第二十一條     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意向受讓方負責。

    第四章  發布處置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信息應當在中心網站或報刊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公告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二十四條    委托方可以根據處置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掛牌價格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處置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處置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資產處置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應當由委托方和中心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中心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資產評估結果的90%。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競買人,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委托方應當重新獲得審批機構批準后,再發布資產處置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中心可以作出中止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中心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公告的決定。如恢復公告,在中心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于公告的掛牌期限,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中心可以作出終結公告的決定。

    第五章  登記競買人

    第三十條   競買人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中心提出資產受讓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聯合受讓資產的,應事先簽訂聯合競買協議,組成聯合受讓體,并由競買代表負責辦理具體事宜,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申請或聯合其他競買人參與競買該資產。

    第三十二條    中心應當嚴格按照公告中公布的競買人條件進行資格審核。掛牌期滿后,中心不再受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告期間,競買人可以通過中心網站查詢項目信息,也可以到中心查閱資產處置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當登記的競買人沒有響應公告中競買條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競買要求時,中心將取消其競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心對競買人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應在公告確定的時限內向中心交納保證金。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競買。

    第六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七條    資產處置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中心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經公開征集只征集到1個競買人時,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采取場內協議轉讓方式。

    處置資產涉及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應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四十條   公開掛牌形成的資產處置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第四十一條    資產處置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中心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七章  結算交易價款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如受讓方以其他貨幣支付,應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成交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場匯價折算。

    第四十三條    交易資金實行統一進場結算制度,中心開設獨立的資金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第四十四條    受讓方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轉讓交易合同的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第四十五條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劃入至中心結算賬戶后,中心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中心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后,應當向中心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六條    交易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由受讓方負責。

    第八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七條    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委托方和受讓方簽訂了規范的《產權交易合同》;

    (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一次性付清的,或已經支付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并提供了合法擔保;

    (三)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交易行為已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四)具備公告要求及《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條件符合后,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委托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處置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處置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鑒證意見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五十條   委托方和受讓方應當憑《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憑證》以及有關材料,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九章  保證金的處置

    第五十一條    處置保證金,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交易當事人對保證金處置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置;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中心依據本規則處置。

    第五十三條    根據相關規定或約定,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保證金可以抵作交易價款。

    第五十四條    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未出現本規定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中心應當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競買人。

    第五十五條    競買人在遞交保證金后退出交易程序放棄受讓,且未出現本規定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的,所遞交的保證金由中心在競買人書面明確表示放棄受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競買人。

    第五十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競買人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

    (一)競買人出現產權轉讓公告中規定或其他材料中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的;

    (二)競買人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

    (三)競買人弄虛作假,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四)競買人借盡職調查之名,通過獲取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權益的;
       
    (五)競買人采用串通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參與受讓的;

    (六)競買人對委托方、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競價程序公正性的;

    (七)因競買人原因造成資產處置交易中止或終結的;

    (八)競買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委托方、中心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委托方、中心或第三人損失的,可以向競買人進行追償。

    第五十七條    中心應當確保保證金的安全,并通過專用賬戶進行結算。

    第五十八條    中心應當按照規定或書面約定及時退還保證金,不得無故拖延。競買人與中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九條    以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方式實施資產處置交易的,保證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拍賣公告、拍賣規則、競買須知、招標書等的約定操作。

    第十章 資產處置中止與終結

    第六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處置中止:

    (一) 第三人對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提供有效證明的;

    (二) 在處置交易期間第三方對處置的資產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三) 因不可抗力導致資產處置不能進行的;

    (四) 行政事業管理部門發出中止通知的;

    (五) 發生意外事件致使交易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六) 其他應當中止交易的。

    中止交易由中心宣布。中止交易的事由消失后,應恢復交易。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處置應當終結: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方對交易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中心的;

    (二)在處置交易期間出現影響交易的事由,行政事業管理部門確認委托方無法處置,并發出終結處置交易書面通知的;

    (三)資產處置交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行政事業管理部門要求終結產權交易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產權滅失的;

    (五)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交易活動無法進行的;

    (六)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結的情形的。

    終結交易由中心宣布。

    第六十二條    資產處置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中心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章  資產處置交易行為規范

    第六十三條    中心、委托方、競買人、受讓方對獲取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四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蟹交蚋傎I人提供虛假、失實的材料;
     ?。ǘ┪蟹揭圆缓戏?、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競買人;
     ?。ㄈ└傎I人相互串通,損害委托方或其他競買人合法權益的;
     ?。ㄋ模└傎I人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參與競價、與委托方串通競價的;
     ?。ㄎ澹┪蟹?、競買人干擾其他競買人公平競爭等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行募捌涔ぷ魅藛T無正當理由拒絕競買人進行登記,在資產處置交易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ㄆ撸┲圃?、散布影響資產處置的虛假信息,擾亂產權交易市場的;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剐袨?。

    第十二章  資產處置交易糾紛處理

    第六十五條    資產處置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中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由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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